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19-102
债券代码:155638 债券简称:19 包钢联
债券代码:155712 债券简称:19 钢联 03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回购的相关议案已经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
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下同),不超过 2 亿元。
回购价格: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2元/股。
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 个月内。
回购资金来源: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回购用途:拟用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由于公司后续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存在不确定性,若公司未能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之后三年内将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将 未过户的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
限,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等情形,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将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
议并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全体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项议案已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根据《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以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并体现公司对长期内在价值的坚定信心。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四)回购股份的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个月。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
易日以上,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若在此期限内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回购资金总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2)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
2、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回购。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将作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公司将根据证券
市场变化确定股份回购的实际实施进度。若公司未能全部或部分将上述股票用于股权激励,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将根据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及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回购。公司本次拟回购股份 1 亿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
司总股本 45,585,032,648 股的 0.22%,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 1 亿元且不
超过 2 亿元。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 2 元/股,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如在回购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股本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七)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和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1 亿元,不超过 2 亿元,具体回购
资金总额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资金为准。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 2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2 元/股、回购股份数
量 1 亿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 45,585,032,648 股的
0.22 %,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并锁定,或股权激励未实施并全部注销,则预计回购股份转让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回购前 回 购 后
股权激励实施,全部 股权激励未实施,全部
股份对外转让 股份注销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亿股) (股) (股)
无限售条件股 316.77 69.49% 315.77 69.27% 315.77 69.42%
份
有限售条件股 139.08 30.51% 140.08 30.73% 139.08 30.58%
份
合计 455.85 100% 455.85 100% 454.85 1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九)本次回购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 1487.29 亿元,总负债为
947.44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537.8 亿元。根据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本次回购股份耗用的资金(按回购
金额上限测算)占公司总资产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不超过 0.13%和 0.37%。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研发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
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 1 亿元且不超过 2 亿元,资金
来源为自有、自筹资金。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是可行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可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十一)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均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也不存在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即公司董事会
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开展了以公司股票认购中证国企一带一路
ETF 指数基金业务,对公司的持股比例由 54.66%降为 54.54%;于 2019 年
11 月11 日即公司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通过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公司股票 100 万股,占公司目前
总股本 0.002%,出借期限为 28 天,出借期间,包钢(集团)公司对公司的持股比例暂由 54.54%降为 54.53%。上述情形均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也不存在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在回购期间有增持计划,无减持计划,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问询,截至 2019 年 11 月 19 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无
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将在披露回购股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完成转让。
若发生注销情形,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届时公司会依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
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2、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如需要);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