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10 股票简称:包钢股份 编号:(临)2012-021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拟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
协议》,协议有效期为三年。
● 关联人回避事宜:由于本公司和包钢财务公司同为包头钢铁(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集团”)之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经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与关联交易有利
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
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与包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公司
经营发展需要,使本公司可以获得安全、高效、便利的金融服务,有利于拓展公
司融资渠道,加速本公司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
节约融资成本。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
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节约公司金融交易成本和费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率,公司
拟与包钢财务公司续签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并在该协议框架下接受包
钢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由于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董
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
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
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包钢财务公司是由包钢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共同出资,为包钢集团成员单位提
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11 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银监会”)批准后设立。包钢财务公司注册资本伍亿元,其中,包钢集
团出资 3 亿元,出资比例为 60%;本公司出资 1.5 亿元,出资比例为 30%;内蒙
古包钢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40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8%;内蒙
古黄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1000 万元,出资比例为 2%。
包钢财务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
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
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
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
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
拆借。(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二)关联关系
公司与包钢财务公司同受包钢集团控制,同时公司向包钢财务公司出资 1.5
亿元,占包钢财务公司股份总额的 30%。
三、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服务内容:在中国银监会核准的包钢财务公司依法开展的业务范
围内,双方开展以下金融服务业务:
1、财务、融资顾问业务,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办理上述业务,包钢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包
钢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2、结算业务,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本公司在包钢财务公司开立结算帐户,并签订开户、网上结算协议,包钢财
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收款、付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提
供上述结算服务,包钢财务公司收费不高于同业的收费水平,同时也不高于包钢
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3、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费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收取,中国保监会没有规定的按同业水平收
取,同时也不高于包钢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开展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4、存款业务。
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包钢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存款服务,
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在包钢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
布的同期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不低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
款利率,也不低于包钢财务公司向包钢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存款业务的利率水平。
本公司在包钢财务公司的存款业务按照存款余额每日最高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金额的 5%且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
货币资金总额的 50%的原则确定。本公司每日在包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不得
超过包钢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发放的每日贷款余额。
5、票据承兑、贴现和提供担保等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由双方按照公允、公平、自主、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费率或
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不高于同业水平执行,同时
也不高于包钢财务公司向其它公司提供同类业务的收费水平。
6、贷款业务。
包钢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基准
贷款利率适当下浮执行,且贷款利率将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
率;同时,不高于包钢财务公司向包钢集团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
7、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二)金融服务协议期限:三年。
四、资金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制订了《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制
度》,切实保证公司在包钢财务公司存款的安全性、流动性。
(二)包钢财务公司承诺资金管理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并将严格
按照中国银监会颁布的财务公司风险监测指标规范运作,资产负债比例,流动性
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中国银监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包钢财务公司承诺定期向本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并根据公司需要
提供月度会计报表。
(四)包钢财务公司承诺一旦发生可能危及公司存款安全的情形或其他可能
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将及时向本公司履行告知义务。同时,公
司将立即调回所存款项。
(五)公司将不定期地全额或部分调出在包钢财务公司的存款,以检查相关
资产的安全性。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包钢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所属公司提供各项金融服务,遵循平等自愿、优势
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加速本公司
资金周转,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为
公司长远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同时公司持有包钢财务公司 30%
的股份,公司可从财务公司的业务发展中获益,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有关规定,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提供金融
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双方拟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三)公司为保障在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安全,已制订了《内
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与包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控制
制度》,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
安全;
(四)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
经营发展的需要。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同意本项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与包钢财务公司续签的《金融服务协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意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