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环保 公告编号:2024-047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修订后的《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章程》《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 2024 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办法>的议案》,同意对现行《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订《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情况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内容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
主要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1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3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4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5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6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办法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
修 订 后 的 《 公 司 章 程 》 等 制 度 详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30 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章程规定(现行) 公司章程(拟新修订)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变更法
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
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拟购买公司或者公司母公司的股份的人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三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定的,从其规定。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公司章程规定(现行) 公司章程(拟新修订)
司股份。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6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他情形的除外。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任。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任。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章程规定(现行) 公司章程(拟新修订)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股东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股东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