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环保 公告编号:临2021-070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详见正文“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及内容
财政部于 2021 年 2 月和 2021 年 8 月先后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财会〔2021〕1 号)和《PPP 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实施问答和应用案例》,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进行解释规定,要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相关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进行相应调整。
(2)变更程序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环保”或“公司”)
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同日召开的第八届监事会 2021 年度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 PPP 项目的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 2008 年发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中关于“五、 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如何处理”的内容执行。
(二)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此次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和《PPP 项目合同社会资
本方会计处理实施问答和应用案例》明确了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主要内容包括:
(1)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下同)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
(2)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3)在 PPP 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并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至无形资产。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化。
(4)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社会资本方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5)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对于其他在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应当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资产负债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6)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
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相关建造期间发生的建造支出应当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进行列示。除上述情形以外的社会资本方在 PPP 项目建造期间发生的建造支出,应当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进行列示。社会资本方应当将 PPP 项目建造期间发生的重大建造支出的现金流量信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修订后的关于 PPP 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对公司的影响主要包括:
(1) 对资产负债表的主要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调整 PPP 项目资产的报表列报:将
确认为金融资产的已运营 PPP 项目,从长期应收款调至合同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将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在建 PPP 项目从合同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调至无形资产。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将 PPP 项目预计负债核算方法从 PPP
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未来重置支出按折现值一次性确认并计入资产原值后在运营期内摊销,调整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在运营期内逐期计提并计入成本费用。
本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对 2021 年 1 月 1 日资产负债科目影
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 调整数
合同资产 32,046.67 145,749.02 113,702.35
长期应收款 1,248,339.10 58,467.37 -1,189,871.73
无形资产 3,283,914.96 4,464,485.74 1,180,570.78
递延所得税资产 23,745.14 22,485.04 -1,260.09
其他非流动资产 1,988,349.70 1,667,183.15 -321,166.55
预计负债 264,990.52 30,506.37 -234,484.14
递延所得税负债 67,589.95 70,138.39 2,548.44
未分配利润 264,076.19 276,107.94 12,031.75
少数股东权益 945,427.91 947,306.62 1,878.71
(2) 对现金流量表的主要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规定,公司将确认为金融资产的在建 PPP
项目发生的建造支出,作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进行列示,原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将相关建造支出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列式。
(3) 对利润表的主要影响
原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对公司未直接提供实际建造服务的,不确认建造服务收入,本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规定,将符合主要责任人条件的 PPP 项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确认合同资产,在项目建造期间确认建造服务收入。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的相关制度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