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环保”或“公司”)的法律顾问,应首创环保的要求,指派本所邢飞、黄冉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并假定首创环保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首创环保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登载了《北京首创生态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登记办法进行了公告。
首创环保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
议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上午 9:30 在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21 号新大都饭
店 2 号楼 2212 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8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首创环保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 人,所代表股份数为 3,404,158,4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37%。经核查,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20 人,代表股份 44,737,086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6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董事会及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首创环保董事会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登载的会议通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序号 议案名称
累积投票议案
1.00 关于董事变更的议案
1.01 关于选举聂森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
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投票结果,并现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变更的议案》
子议案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是否当选
表决权的比例
关 于 选 举 聂
森 先 生 为 第 3,448,534,540 99.9895
八 届 董 事 会
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以及其子议案为累积制投票议案,董事候选人聂森先生获得的同意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子议案 得票数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 是否当选
表决权的比例
关 于 选 举 聂
森 先 生 为 第 44,376,097 99.1930
八 届 董 事 会
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首创环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首创环保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