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21 号 39 幢 16 层)
配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
联席主承销商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声明
本配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配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配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公司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配股说明书摘要中,除文意另有所指,简称或专有名词具有的特定含义与配股说明书一致。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配股说明书中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配股募集资金情况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3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银行贷款的实际到期日通过自筹资金先行偿还,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二、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本次配股的股份数量以实施本次配股方案的 A 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 A 股
股份总数为基数确定,按每 10 股配售 3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售。配售股份不足 1 股的,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
关规定处理。若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5,685,448,207 股为基础测
算,本次可配股数量为 1,705,634,462 股。本次配股实施前,若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动,则向全体股东配售比例不变,本次配股数量上限将按照变动后的总股本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控股股东首创集团及全资子公司首创华星已承诺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配股方案中的可配售股份。
三、定价原则及配股价格
(一)定价原则
1、参考发行时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价格、市盈率及市净率等估值指标,并综合考虑公司的发展前景与股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的资金需求量、公司的实际情况等因素;
2、遵循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原则。
(二)配股价格
根据本次配股的定价原则,结合市场情况,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 日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配股价格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配股价格为 2.29 元/股。
四、承销方式
本次配股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以代销方式承销。
五、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的相关要求,为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对于利润分配政策规定如下:
1、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时间间隔: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3、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明确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和监事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变更程序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当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时,例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在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听取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六、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主要风险
(一)政策风险
1、宏观经济政策风险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自来水销售、污水处理及固体废物处理等,国家财税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的改革和调整都将对整个市场供求和企业经营活动产生较大影响。如果国家相关宏观经济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将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
2、行业政策风险
由于水务行业、固体废物处理行业属于市政公用环保行业,前期投入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且主要与地方政府发生业务往来,因此在市场拓展和行业发展上受国家行业政策的影响较大。如果水务行业产业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或发行人不能满足新的行业管理政策的要求,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销售产生不利影响。
(二)环保督查及绩效考核风险
公司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接受相关执法部门监督检查,履行企业社
会责任,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并且充分发挥公司技术研发、运营管理优势,实现绩效考核达标,确保收益获取。但近年来国家持续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不断加强环保督查力度,并可能在未来出台更为严格的环保标准,此外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中明确,在PPP协议中应明确有关绩效考核、按效付费条款。因此,公司项目运营存在因绩效考核不合格而收益降低的风险。
(三)成本上升风险
我国水务行业市场化成效明显,城镇水务投资已趋于饱和,近年来国内水务市场呈现并购重组加剧、项目趋于中小型化的特点,有限的市场空间和获取项目方式的多样化将会给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扩张带来新的挑战和压力,而水务项目在受到社会关注的同时,也使得市场交易过程向供给方有所倾斜,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公司参与水务项目竞标的成本。同时,我国水务行业所固有的地域分割、地方保护主义等一些不利于市场化改革的因素依然存在,使得公司进入新水务市场的难度加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业务扩张的速度。另外,随着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大型投资项目的涌现,众多工程业巨头、金融机构纷纷跨界进入,水环境行业竞争不断加剧,公司存在成本上升风险。
(四)特许经营权期限到期无法续签的风险
目前,公司投资的城镇供水、污水处理和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大都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经营,各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主要在20年至30年之间不等。虽然在与各地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特许经营期满后,地方政府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将特许经营权优先授予公司,但是仍然存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公司无法继续获得特许经营权的风险。
(五)偿债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对资金的需求也相应增加,公司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等负债规模增加,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较高,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 6 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66.40%、
65.53%、64.68%和 68.95%,资产负债率水平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公司流动负债
金额较大,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 6 月末流动负债分别为
1,836,610.93 万元、1,722,689.20 万元、1,816,648.19 万元和 2,023,997.13 万元,
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 0.51、0.81、0.74 和 0.81,速动比率分别为 0.47、0.76、0.68和 0.77。公司存在一定的偿还流动负债压力,存在不能及时偿债的风险。
(六)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近年来,公司不断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公司将不断完善经营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