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06 证券简称:东风汽车 公告编号:临 2022—068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根据一审判决,被告杭州巴顿时空新能源汽车销售有
限公司、被告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501,629,736.12 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
判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截至 2021 年底,公司对上述涉诉事项按照预期信用损失已累计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4.09 亿元。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1 年 10 月 15 日,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因
合同纠纷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襄阳中院”)提交了起诉状,对杭州巴顿时空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乐途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陈峰、大连滴时新能源汽车
服务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2021 年 10 月 15 日,襄阳中院予以立案。
具体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的《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编号:临 2021——037)。
本案一审开庭前,杭州巴顿时空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了3,278,500元欠款,故其应支付本公司的货款金额相应进行了调减。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2021)鄂06民初445号《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杭州巴顿时空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1,629,736.1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其中,截至2021年8月31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为72,270,000元,自2021年9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杭州巴顿时空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欠付原告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陈峰对被告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债务在货款178,779,355元及对应的资金占用费17,877,935.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与被告大连滴时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协议以抵押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车辆所得的价款在被告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杭州巴顿时空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滴时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
履行;
(五)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7,6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杭州巴顿时空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时空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但该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且被告偿债能力及抵押物的变现时间仍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截至2021年底,公司对上述涉诉事项按照预期信用损失已累计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4.09亿元。
公司将高度关注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保全公司权益,并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