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代 码:6000 00 证券简 称:浦发银行 公告 编号:2021-030
优先 股 代码:360 003 3 60008 优先股简称:浦发优 1 浦发优 2
转债 代 码:1100 59 转债简 称:浦发转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普通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48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20 - 2021/7/21 2021/7/2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 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6 月 11 日
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 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9,352,160,58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4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4,089,037,080.32 元(含税)。
三、 相 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20 - 2021/7/21 2021/7/21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普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 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 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 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 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 红利,未办理 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普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8 元。
持有公司普通股的自然人股 东及证券投资 基金股东在股权登记日 后转让股票 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 份托管机构从 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普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32 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非居民纳税 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 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
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32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执行。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其他普通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8 元(含税)。
五、 有 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普通股分红派息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3611226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