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经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拟对
《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修订类型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东莞市桥头镇桥新西二路 10 号万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桥新西二路 修改
金工业园区 10 号楼 108 室,邮政编码:52352 10 号 10 号楼 108 室,邮政编码:52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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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第八条 修改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
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修改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力。 束力。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理人员。 修改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以下称总经理)、副经理(以下称副总经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理)、财务负责人(以下称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修改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第二十二条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修改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助。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修改
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份: 的股份:
….. ….. 修改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修改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修改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修改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