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珂玛科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1-15


证券代码:301611            证券简称:珂玛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3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 2025 年 1 月 7 日通过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 2025 年
 1月 13日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漓江路 58号 6#厂房东以现场方式举行。会议应出席 监事 3人,实际出席监事 3人(公司 3名监事张金霞、田学超、李军军全部出席了本 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金霞召集并主持,会议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 方式通过各项议案,会议一致形成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刘先兵的提议,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张金霞女士、田学超先 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 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简历详见附件。

    议案 1.1《关于提名张金霞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


    议案 1.2《关于提名田学超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票弃权。

    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对各候选人进行分项投票表决,新任非职工代表监事的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任期三年。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珂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1月 15 日
附件:

    监事候选人简历

    1、张金霞女士,女,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中级会计师。2009 年 2 月毕业于苏州大学会计与审计专业;2004 年 7 月至 2011 年 7
 月任苏州法科电器有限公司主办会计;2011 年 8 月至今历任公司财务经理、财务部
 副总监;2011 年 8 月至 2020 年 8 月任公司财务负责人;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12 月
 任公司董事;2021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截止本公告日,张金霞女士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除此之外,张金霞女士与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张金霞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田学超先生,男,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
 2004 年 5 月至 2017 年 8 月历任华菱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作业员、班长、主管、副
 科长、科长;2017年 8月至今任四川珂玛副总经理;2021年 12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截止本公告日,田学超先生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除此之外,田学超先生与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田学超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