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601 证券简称:惠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4
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刘荣俊先生、时平先生、江苏疌泉高投毅达化工新材料创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毅达鑫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江苏产 才融合创业投资五期基金(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特别提示:
持有扬州惠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7,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5.13%)股东刘荣俊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
日后的 3 个月内(2026 年 4 月 15 日至 2026 年 7 月 14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含
盘后定价,下同)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71%)。
持有公司股份 7,2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5.13%)股东时平先生计
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2026 年 4 月 15 日至 2026 年
7 月 14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含盘后定价,下同)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0.71%)。
江苏疌泉高投毅达化工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毅达化工”)、江苏毅达鑫海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毅达鑫海”)、江苏产才融合创业投资五期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产才融合五期”)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69%),毅达化工、毅达鑫海、产才融合五期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减
持时按照一致行动人相关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5.69%)股东毅达化
工、毅达鑫海、产才融合五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
内(2026 年 4 月 15 日至 2026 年 7 月 14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和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4,916,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3.5%)。毅达化工、毅达鑫海、产才融合五期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政策备案申请,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6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6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公司股东刘荣俊先生、时平先生、毅达化工、毅达鑫海、产才融合五期出具的《关于股东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姓名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 刘荣俊 7,200,000 5.13
2 时平 7,200,000 5.13
3 毅达化工 3,500,000 2.49
4 毅达鑫海 3,500,000 2.49
5 产才融合五期 1,000,000 0.71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刘荣俊、时平
1、拟减持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拟减持的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期间:自本次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2026
年 4 月 15 日至 2026 年 7 月 14 日)。
4、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减持股份的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次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即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拟减持数量、方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减持方式 拟减持股份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 刘荣俊 集中竞价 1,000,000 0.71
2 时平 集中竞价 1,000,000 0.71
(二)毅达化工、毅达鑫海、产才融合五期
1、拟减持的原因:自身业务需要。
2、拟减持的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期间:自本次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2026
年 4 月 15 日至 2026 年 7 月 14 日)。
4、减持价格区间: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次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即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
5、拟减持数量、方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减持方式 拟减持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股) (%)
1 毅达化工、毅达鑫海、 集中竞价、 4,916,800 3.5
产才融合五期 大宗交易
三、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公司股东刘荣俊先生、时平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以下承诺:
1、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1)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按照规定公告。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4) 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5) 发行人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或发行人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 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就限售及减持所作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 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减持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
在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的,将提
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2)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公司股东毅达化工、毅达鑫海、产才融合五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以下承诺:
1、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1) 自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及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以两者时间较长者为准)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 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减持价格和减持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减持规定。
在本企业及本企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