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96 证券简称:瑞迪智驱 公告编号:2024-002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31号)同意注册,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779,518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5.9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57,165,106.56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56,609,007.1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0,556,099.46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5 月 8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XYZH/2024CDAA9B014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分别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岷江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元)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磁制动器扩能项目
双流支行 1001300001192156 133,006,556.51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瑞迪智驱研发中心建设
双流支行 1001300001192103 42,013,690.46 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电磁制动器扩能项目
公司成都岷江支行 51050186083600008500 100,000,000.0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磁制动器扩能项目
成都分行 11350000001469954 50,000,000.00
合计 325,020,246.97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扣除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黎、ZHANG CHUN YI 可以随时到乙方
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3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壹拾贰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