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91 证券简称:肯特股份公告编号:2024-020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Nanjing CompTECH Composites 英文全称:NANJING COMPTECH
Co.,Ltd COMPOSITES CORPORATION
公司住所为南京市江宁区滨江开发区滨溪 公司住所为南京市江宁区滨溪大道 106 号
大道 106 号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密封材料、玻璃钢制品的研究、开发、生产、 密封材料、玻璃钢制品的研究、开发、生产、
销售及相关业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 销售及相关业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工程塑料、橡胶制品的销售;非金 术服务;工程塑料、橡胶制品的销售;非金属材料的研究、开发;机械加工;金属阀门 属材料的研究、开发;机械加工;金属阀门固定器管道密封件、金属连接器、模具的加 固定器管道密封件、金属连接器、模具的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 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
目:橡胶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四)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易所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转让、赠与或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
担的其他义务。 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义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