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1591 证券简称: 肯特股份 公告编号: 2024-001
南 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31 号)同意注册,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103.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43 元,募集资金总
额 为 人 民 币 408,612,900.00 元 , 扣 除 与 本 次 发 行 有 关 的 费 用 人 民 币
49,278,409.08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59,334,490.92 元。
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经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苏公 W[2024]B021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及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 开户主 开户银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存放金额(元)
号 体 行
南京肯 招商银 密封件与结构件
特复合 行股份 等零部件扩产项
1 材料股 有限公 125904295710000 目、补充流动资 238,246,762.09
份有限 司南京 金项目募集资金
公司 城北支 及超募资金
行
南京肯 交通银
特复合 行股份
2 材料股 有限公 320006621013003889920 四氟膜扩产项目 63,200,000.00
份有限 司江苏
公司 省分行
南京肯 交通银
特复合 行股份 耐腐蚀管件扩产
3 材料股 有限公 320006621013003890052 项目 44,020,000.00
份有限 司江苏
公司 省分行
南京肯 中信银
特复合 行股份 研发中心建设项
4 材料股 有限公 8110501012502439327 目 32,135,000.00
份有限 司南京
公司 分行
合计 377,601,762.09
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为“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下合称为“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对应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懿、周宗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