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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瓦星云: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28


 证券代码:301589        证券简称:诺瓦星云        公告编号:2024-052
                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股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 及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用于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如国家对相关 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施行;

    (3)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超过 280.00 元/股(含);

    (4)拟回购股份的金额及资金来源:本次拟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7,500 万
 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均包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期限届 满或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资金来源为公司部分超募资 金及自有资金,其中超募资金使用不超过 5,000 万元(不含本数);

    (5)拟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拟回购价格上限和回购金
 额区间测算,回购数量不低于 267,857 股、不高于 535,714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不低于 0.29%、不高于 0.58%。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实施完成时实际回购的数 量为准;

    (6)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不超过三个月。

    2、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将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因本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回购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
  公司尚未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如果后续前述主体提出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相关风险提示:

  (1)如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本次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如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公司确需变更或者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及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更或者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回购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4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84.00 万股,每股面
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26.89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62,926.76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2,453.55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50,473.21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

证,并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4〕0011000070 号”《验资报
告》。

  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
                                                                  额

  1    诺瓦光电显示系统产业化研发基地            88,399.49          69,084.83

  2    超高清显示控制与视频处理技术中心          21,129.52          21,129.52

  3    信息化体系升级建设                        9,740.45            9,740.45

  4    营销网络及服务体系升级                    8,548.41            8,548.41

                  合  计                      127,817.88          108,503.22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0,473.21 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41,969.99 万元。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12,500 万元用于偿还贷款。前述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后,公司尚未确定用途的超募资金金额为 29,469.99 万元。

    二、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 回购股份的目的

  鉴于近期公司股票价格出现较大波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在综合考虑公司近期股票二级市场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的基础上,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施行。

    (二)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指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指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2024 年 10
月 8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257.00 元/股,2024 年 10 月 25 日收盘价为 189.19 元/
股,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6.39%,计算公式为(189.19-257.00)/257.00*100%=-26.39%,超过 20%。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回购指引》规定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公司股份的条件,且审议本次回购的董事会召开时点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
    (三)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回购股份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280.00 元/股(含),该价格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实际具体回购价格将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 回购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7,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部分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其中超募资金使用不超过
5,000 万元(不含本数)。

    (五) 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

  1、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本次回购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本次回购后的股份将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根据相关规则择机出售,并在三年内全部转让。

  3、公司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7,5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80.00 元/股,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
为 267,857 股至 535,714 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比例为 0.29%至 0.58%。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本次回购期内,若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等指标亦相应调整,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提前达到最高限额(差额金额不足以回购 100 股公司股份),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依法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