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77 证券简称:美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7
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新南金湖一路 3 号 1 号楼广东美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青花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定珍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8,678,1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946%。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418,8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307%。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259,2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39%。
4.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59,2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639%。
5.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人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公司部分董事通过通讯方式参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668,5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5%;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49,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55%;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668,5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5%;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49,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55%;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45%;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668,5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5%;
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49,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55%;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668,5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5%;
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49,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55%;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668,5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5%;
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49,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55%;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668,5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5%;
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49,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55%;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668,5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5%;
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49,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55%;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标准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49,6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55%;
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4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49,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55%;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 2023 年度薪酬情况及 2024 年度薪酬标准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8,668,5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65%;
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5%;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249,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7055%;反对 9,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袁晓琳律师、李艳华律师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