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77 证券简称:美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1
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44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109.5149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
行价格为人民币 36.5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508.3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220.82 万元(不含增值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287.57 万元。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已于 2024 年 1 月 19 日将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划入公司
指定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截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致同验字(2024)第 441C00003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企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截至 2024 年 1 月 26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储存金额 募集资金用途
(元)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28000014556837 2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企石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0901011601689206 41,292,905.90 产能扩建、研发中心建
东莞分行东莞石龙支行 设、补充流动资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83001868 100,545,300.00 产能扩建、研发中心建设
广州分行东莞东城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69905683310001 200,000,000.00 产能扩建
深圳分行深圳车公庙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024529200299119 1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东莞企石支行
合计 371,838,205.9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企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洪泽、王培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