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59 证券简称:中集环科 公告编号:2024-036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公司对相关治理制度进行了梳理,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等 16 项公司治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舆情管理制度》。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证券 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证券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
公司系由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 公司系由南通中集罐式储运设备
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在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限公司,在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20600752015352D。 代码为 91320600752015352D。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公司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表人。 人。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确定的其 书、首席财务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助。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
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
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
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
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
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
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行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份在证券交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公司股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份,自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 的,从其规定。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