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58 证券简称:三态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5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星期四)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9号源政创业大厦A座十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ZHONGBIN SUN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612,428,688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77.63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12,363,588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77.62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5,100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0.008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66,100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0.008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65,100股,占公
司总股份的0.0083%。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全体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390,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3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139%;反对3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8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386,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6112%;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8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390,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3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139%;反对3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8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386,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6112%;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8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390,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3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139%;反对3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8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386,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6112%;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8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390,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3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139%;反对3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8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386,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6112%;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8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390,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3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139%;反对3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8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386,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6112%;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8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390,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8%;反对3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8139%;反对3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18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12,386,7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32%;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6112%;反对4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38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的黄闻宇律师和陈奕霖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