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暨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通过并于2023
1 年5月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8,460,000股,于2023年9月28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
3 第四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朗山路19号源政创业大厦A座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朗山路19号源政创业
10层1008室。 大厦A座10层1008室。
4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8,885.1223万元。
5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等规定发行优先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78,885.1223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6 通股。 股(A 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7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奖励给本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8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9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10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
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股东行使上条所述的各项权利提供相
应的条件,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股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11 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12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责任。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13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除应当将质押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依法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办理其他登记手续外,必须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