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56 证券简称:托普云农 公告编号:2024-002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37 号)同意注册,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132.0000 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5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0,914.00 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7,568.74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3,345.26 万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10月14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经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111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4年 10 月 14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 金 专户 募集资金用途
余额(元)
1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国际人才 19012901040011814 0.00 智慧农业平台升级
创业创新支行 建设项目
2 温州银行杭州余杭支行 903100120190000455 266,140,000.00 智慧农业平台升级
建设项目
3 杭州银行钱塘智慧城支行 3301041060002607863 0.00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
项目
4 招商银行杭州高新支行 571914987110000 0.00 智慧农业智能设备
制造基地项目
合 计 - 266,140,000.00 -
注: 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是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未划转;
2、以上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0 元,主要系截止日募集资金尚未划转至该募集资金专户所致;
3、“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国际人才创业创新支行”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塘智慧城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主体及主要内容如下:
1、智慧农业平台升级建设项目
甲方: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半山支行(以下统称为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
甲方: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塘智慧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3、智慧农业智能设备制造基地项目
甲方: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云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智慧农业平台升级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以及智慧农业智能设备制造基地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玉飞、励少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
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 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