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50 证券简称:斯菱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7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适应公司业务经营需要,公司拟增加部分经营范围,以及根据《公司法》修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拟对《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
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拟增加部分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如下内容:
公司原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轴承、汽车配件、五金配件及机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变更后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轴承销售;轴承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电机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
浙江省新昌县大道东路 969 号)
经营范围最终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原因,以及《公司法》的修订,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公司需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相关章程条款的修改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公司章程》本次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二条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他有关规定由新昌县双菱汽车轴承有限公 规定由新昌县双菱汽车轴承有限公司整体变
1 司整体变更的股份有限公司。 更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
91330600768695065F。 91330600768695065F。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
般项目:轴承销售;轴承制造;汽车零部件研
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机械设备研发;
机械设备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齿轮及齿轮减、
生产销售:轴承、汽车配件、五金配件及机 变速箱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电
3 械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 机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五金产
主开展经营活动) 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
浙江省新昌县大道东路 969 号)
4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面值。 值,每股一元。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贷款或其他财务资助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5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第二十四条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的股份: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
公司的股份: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6 ...... 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必需。 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
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
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7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得转让。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的,从其规定。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序号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