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50 证券简称:斯菱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5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实施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51号)同意,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5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37.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3,29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634.71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655.2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9月8日对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48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投资额
年产629万套高端汽车轴承技术改造扩产项目 24,761.95 24,761.95
斯菱股份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3,868.94 3,868.94
补充流动资金 12,000.00 12,000.00
合计 40,630.89 40,630.89
为了更好的满足公司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的需求,有效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3月20日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使用超募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629万套高端汽车轴承技术改造扩产项目”名称变更为“年产629万套高端汽车轴承智能化建设项目”,竞拍位于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拔茅村的新昌县高新园区拔茅区块2024-2号地块,该地块和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昌大道969号公司现有厂区合并实施厂区扩建,作为“年产629万套高端汽车轴承智能化建设项目”新的实施地点;将实施方式由“原厂房装修改造”变更为“原厂房改造、厂区扩建”。计划使用超募资金10,850万元增加“年产629万套高端汽车轴承智能化建设项目”投资金额,新增投资拟购买位于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拔茅村的新昌县高新园区拔茅区块2024-2号地块约35亩土地,用于厂区扩建。拟新增土地购置费约1,300万元,相应增加建筑工程建设费约9,550万元。
同时,公司对“斯菱股份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变更实施地点,由浙江省新昌县澄潭街道江东路3号变更为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新昌大道969号,项目投资总额不变。
详情参见2024年3月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及使用超募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变更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年产 629 万套高端汽车轴承智能化建设项目 35,611.95 35,611.95
斯菱股份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 3,868.94 3,868.94
补充流动资金 12,000.00 12,000.00
合 计 51,480.89 51,480.89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的进展情况
2024年3月25日,公司通过公开招拍挂的方式竞得位于浙江省新昌县羽林街道拔茅村的新昌县高新园区拔茅区块2024-2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年产629万套高端汽车轴承智能化建设项目”。2024年4月3日,公司与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式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306242024A210010)。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要内容
1、出让人: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受让人: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3、宗地编号:2024年工3号
4、宗地面积:22,123平方米
5、宗地位置:羽林街道拔茅村
6、宗地用途:工业用地
7、宗地交付时间:2024年04月27日
8、出让年期:50年
9、使用权出让价款:人民币1,224.00万元
10、付款方式:规定日期前一次性全部付清
11、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1)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后登记备案的金额,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2)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该地块以“标准地”出让。竞得人须先严格按照《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要求自行负责地质灾害的治理和配套建设。
12、违约责任
(1)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00‰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2)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0.10‰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4)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5)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13、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新昌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新土工挂(2024)9号,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取得土地使用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购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公司“年产629万套高端汽车轴承智能化建设项目”的实施有重要积极作用,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公司可为募投项目提供更充足建设空间,从而进一步优化生产车间作业环境和生产流程布
局,提高生产效率,并为后续调整产能、升级产线提供充足的空间,有效保障募投项目的长远利益。
五、备查文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斯菱汽车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