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39 证券简称:宏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8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已获 2024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
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总股本 148,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29,600,0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若在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则以未来实施分配预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现金分红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公司股本总额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4、本次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48,000,00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5 月 28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5
月 29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5 月 2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若宏鑫科技上市后 6个月内发生宏鑫科技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4 年 10 月 15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宏鑫科
技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形,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宏鑫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根据上述承诺,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将对上述发行价作
相应调整。
2、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若本人所持宏鑫科技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宏鑫科技股票的,需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宏鑫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宏鑫科技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根据上述承诺,公司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将对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作相应调整。
七、咨询机构
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德俭路 75 号 1 幢
联系人:王磊
联系电话:0576-84161735
联系传真:0576-84161801
电子邮件:invest@hxtwheel.com 邮编:318020
八、备查文件
1.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