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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赛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08


 证券代码:301529      证券简称:福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7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陆体超、芜湖高新毅达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 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6,7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7.92%)的股东陆体超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545,116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3%)。其中,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2、持有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6,627,90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7.81%)的股东芜湖高新毅达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新毅达”)计划在自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2,545,116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陆体超、高新毅达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上述股东具体减持计划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持有股份的总

序号          股东名称              职务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数(股)

1    陆体超                      5%以上股东    6,720,000    7.92%

      芜湖高新毅达中小企业创业投

2                                5%以上股东    6,627,907    7.81%

      资基金(有限合伙)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陆体超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
 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545,116 股(占 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3%)。其中,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 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在本减持计 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 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进行。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7)若在减持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8)本次拟减持事项与陆体超先生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未 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二)芜湖高新毅达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本次减持计划的主 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自身业务需要。

    (2)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 计划在自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
 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不超过
2,545,116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3%),其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高新毅达已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申请通过了适用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减持政策,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高新毅达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适用下列比例限制:

  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已满三十六个月不满四十八个月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六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

  (5)减持期间: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三个月内进行。
  (6)减持价格: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7)若在减持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8)本次拟减持事项与芜湖高新毅达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未出现违反承诺的行为。

    三、股东承诺与履行情况

  (一)持股 5%以上股东陆体超及高新毅达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人/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本企业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期间持续有效。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持股 5%以上股东陆体超及高新毅达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至本人/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3、本人/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6、若未来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股份锁定和减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人/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股东,本人/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本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一、如果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同意采取该等承诺中已经明确的约束措施,并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有关监督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本人/本企业向投资者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给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如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二、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陆体超、高新毅达严格履
行了相应承诺,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3、本次拟减持的股东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故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