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29 证券简称:福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9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
及新增和修订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和新增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对《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拟新增《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再授权人士代表公司办理相关工商备案手续。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改前《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询;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 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定的其他权利。 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项;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六)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算方案; (七)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决议;
亏损方案; (八) 修改本章程;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九)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议; (十)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十二)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四)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至第(二)项规
决议;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担保事项;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十三)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交易事项; 除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外,
(十四)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
决议;
(十七)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东大会审议通过: 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二)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保;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资产的 30%;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六)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供的担保;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八)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应由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股东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
(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程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担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
保事项。 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数以上通过。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损害公司利益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