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22 证券简称:上大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9
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25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2,966,667 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88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 63,961.0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9,110.74 万元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 54,850.3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划至公司指
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4]第 ZG12067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存储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 金专户余额 募集资 金用途
中国工商银行股
1 份有限公司清河 0406001929300698163 84,893,687.83
支行
序号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 金专户余额 募集资 金用途
中国光大银行股
2 份有限公司石家 75180188000199367 100,000,000
庄槐安西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
3 份有限公司清河 13050165840800006357 100,000,000 年产 8,000 吨
支行 超纯净高性能
交通银行股份有 高温合金建设
4 限公司邢台钢铁 138396000013000223320 100,000,000 项目
北路支行
5 中国银行股份有 101943664442 100,000,000
限公司清河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
6 限公司石家庄广 8111801012501247838 100,000,000
安大街支行
合计 —— 584,893,687.83 ——
注:1、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与实际的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用于本次发行的暂未支付的发行费用(不含税)等。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槐安西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钢铁北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大街支行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签订主体及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槐安西路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钢铁北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大街支行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一)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白东旭、高嵩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九)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十)本协议一式8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