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授予日)的核实意见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人员。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邓帮武先生。邓帮武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其作为公司的领导核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具有重大影响力,参与激励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凝聚力;综上,本激励计划将邓帮武先生纳入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将邓帮武先生纳入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二、本次被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 条规定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三、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四、鉴于《本激励计划草案》中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从公司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授予对象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合。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监事会同意以 2024 年 5 月 7 日为授予日,向 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573.00 万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7.86 元/股。
特此公告。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 年 5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