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7
第一节 股东......7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12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15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22
第一节 董事......22
第二节 董事会......25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9
第七章 监事会......31
第一节 监事......31
第二节 监事会......32
第八章 党组织......33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7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37
第一节 通知......37
第二节 公告......38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0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42
第十三章 附则......42
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00.67 万股,于 2023年 10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陕西华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anxi Huada Science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普新二路 5 号
邮政编码:71011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802.6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一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之规定,设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为党组织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机构、经费等条件支持。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经营宗旨:坚持人本、诚信、创新、卓越,为企业谋发展,为员工谋利益,为顾客创价值,为社会创效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通讯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制造;光纤制造;光缆制造;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票发行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是由陕西华达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为陕西电子西京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
司。发起人以各自持有的陕西华达科技有限公司截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
账面净资产按 1:0.665784 的比例折股出资认购公司股份;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认购股份数(万
序号 发起人 持股比例
股)
1 陕西电子西京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3,791.45 58.33%
2 陕西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708.55 41.67%
合计 6,500 1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802.67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全部为
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二)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的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