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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16 深市 中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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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远通: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11


证券代码:301516        证券简称:中远通          公告编号:2025-010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
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2 月 11 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2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二路 36 号核达中远通 A 座 1 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厚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及《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3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11,046,1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8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120,789,7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031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90,256,4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53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3,643,3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3,126,9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4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516,4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0%。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代新社先生、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朱静春女士。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对各候选人进行等额投票、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01、关于选举罗厚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562,0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59,2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6.7129%。

  表决结果:罗厚斌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关于选举吉学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562,7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59,9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6.7320%。

  表决结果:吉学龙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关于选举张学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561,9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59,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6.7101%。

  表决结果:张学军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关于选举张蕾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561,9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59,1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6.7102%。

  表决结果:张蕾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关于选举徐文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562,98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60,1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6.7378%。

  表决结果:徐文浩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对各候选人进行等额投票、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2.01、关于选举黄洪燕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562,87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60,0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6.7347%。

  表决结果:黄洪燕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关于选举代新社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562,0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59,2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6.7114%。

  表决结果:代新社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关于选举沈传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562,98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60,1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6.7380%。

  表决结果:沈传文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对各候选人进行等额投票、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3.01、关于选举朱静春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562,7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59,9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6.7321%。

  表决结果:朱静春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关于选举师建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562,97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60,1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6.7374%。

  表决结果:师建伟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5,383,85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70%;反对 17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7%;弃权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深圳市中远通电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众贤成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39,7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118%;反对 17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97%;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85%。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10,842,57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5%;反对 175,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2%;弃权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439,7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118%;反对 17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97%;弃权 2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8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冯霞律师、蔡颖漩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