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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通医疗:关于变更董事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12-14

港通医疗:关于变更董事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515        证券简称:港通医疗          公告编号:2023-018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非独立董事补选情况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樊雄然先生因病去世,为保证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2023 年 12 月 13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魏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陈启明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陈启明先生因个人工作安排原因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及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陈启明先生在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独立公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对陈启明先生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鉴于陈启明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后生效,在此之前陈启明先生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及其在相关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职责。

  2023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为保证董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提名周正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周正女士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后,将同时担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及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周正女士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特此公告。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13 日
附件: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魏勇,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 年出生,大专学历,1986 年至 2000 年在四川空分集团经发公司从事生产管理工作,2000 年至今在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产品制造部经理、供应部经理,现任销售总监、工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魏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964,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96%,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周正,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1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川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川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成都富恩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风控/合规负责人。2017 年 6 月至今任成都富恩德同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2019 年 10 月至今任成都富恩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22 年 1 月至今任沣熠刮拉瓶盖(四川)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正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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