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15 证券简称:港通医疗 公告编号:2023-002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08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500.00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 31.1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7,9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8,999.60
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对本次
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3)第 510C000333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简阳红建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简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3 年 8 月 13 日,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存放募集资金 用途
号 金额(万元)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51050168746200000416 45,173.81 募集资金总账户
司简阳红建路支行
2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78220100056737136 25,000.00 港通智慧医疗装备
都简阳红建路支行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 118580773726 0.00 港通智慧医疗装备
阳支行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4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1001300001122652 0.00 港通智慧医疗装备
都简阳支行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5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431050100100387451 0.00 港通智慧医疗装备
都金沙支行 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511511370013002744011 0.00 港通研发技术中心
都东部新区支行 升级建设项目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8111001012800912769 0.00 港通商务中心升级
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建设项目
8 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000080007829592 0.00 超募资金
司西区支行
注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红建路支行”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简阳支行”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简阳支行”名义签署。
注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系“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成都分行”名义签署。
注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部新区支行”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四川省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分行”名义签署。
注 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分行”的下属支行,其对外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 行”名义签署。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西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简阳红建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支行、成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成都简阳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普海、蒲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港通医疗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