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11 证券简称:德福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0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26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6,753.0217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8.00 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90,846,076.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26,438,604.36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64,407,471.64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划至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永拓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当日出具永证验字(2023)第 210019 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6,440.75 万元,超额募集资金为56,440.75
万元。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并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巩固行业龙头地位,公司将使用超额募集资金投入建设全资子公司九江琥珀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琥珀新材料”)
年产 5 万吨高档铜箔项目。具体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公告的《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5 万吨电子铜箔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公司将通过增资或者借款的方式向琥珀新材料提供项目实施资金,并将根据项目建设安排及资金需求在上述增资及借款总额范围内逐步拨付。为规范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上述借款或者增资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琥珀新材料,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琥珀新材料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 用途
(万元)
九江琥珀新材料有 兴 业 银 行股 5060101001002 年产 5 万吨高
限公司 份 有 限 公司 13365 0.00 档铜箔项目
九江分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一、琥珀新材料作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作为乙方,国泰君安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明亚飞、杨志杰可以随时向乙方查询、获取、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由指定客户经理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指定客户经理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九江琥珀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九江德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