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10 股票简称:固高科技 公告编号:2025-001
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固高科技”)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固高科技全资子公司固高伺创驱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陕西固高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固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创维大厦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西咸大道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公司、保荐机构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创维大厦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西咸大道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63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1.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480,12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34,017,341.2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
[2023]000469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4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基于公司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的规划考虑,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动控制核心技术科研创新项目”的具体投资方向的实施主体由固高科技变更为公司及部分全资子公司并对应变更实施地点,全资子公司固高伺创驱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陕西固高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固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开立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子公司固高伺创驱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陕西固高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固高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在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创维大厦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西咸大道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与公司、保荐机构及前述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前述子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固高伺创驱动技术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755919692710009 运动控制核心技术科
(深圳)有限公司 司深圳创维大厦支行 研创新项目
陕西固高科技有限公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910900719710016 运动控制核心技术科
司 司咸阳西咸大道支行 研创新项目
东莞固高自动化技术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201005042910042 运动控制核心技术科
有限公司 限公司东莞松山湖支 8324 研创新项目
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固高伺创驱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固高伺创驱动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创维大厦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运动控制核心技术科研创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龙、刘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持壹份,丙方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陕西固高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固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固高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西咸大道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运动控制核心技术科研创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龙、刘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按照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柒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持壹份,丙方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东莞固高自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