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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508 深市 中机认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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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认检: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12-18


证券代码:301508        证券简称:中机认检        公告编号:2024-071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三)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8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天荣街 32 号公司一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付志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0 人,代表股份 170,111,667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4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169,50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97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3人,代表股份 606,1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7 人,代表股份 28,485,96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9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27,879,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31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 123 人,代表股份 606,1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70,001,1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50%;反对 7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弃权 3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375,4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21%;反对 7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8%;弃权 3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1%。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2.00 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77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6%;反对 305,6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7%;弃权 3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8,14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30%;反对 305,6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30%;弃权 3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9%。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
    3.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选举付志坚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69,566,1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940,4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50%。

  付志坚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选举刘中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69,566,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940,9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67%。

  刘中星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3:选举梁丰收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69,566,6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940,9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67%。

  梁丰收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4:选举邱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69,566,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940,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67%。

  邱城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5:选举赵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69,589,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963,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675%。

  赵鹏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4.01:选举陈广垒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69,566,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940,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50%。

  陈广垒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选举胡振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69,566,6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940,9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67%。

  胡振杰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3:选举李邵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69,580,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954,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352%。

  李邵华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0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5.01:选举姚秋莲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69,566,6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940,9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67%。

  姚秋莲女士当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5.02:选举岳秀江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69,575,8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950,1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190%。

  岳秀江先生当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尉建锋律师、李彤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机寰宇认证检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