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05 证券简称:苏州规划 公告编号:2023-010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2023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9 月 15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3 年 9 月 15 日 9:15-15:00。
4、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十全街滚绣坊 20 号金陵南林饭店山水楼 2
楼春酣会议厅。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锋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49,668,2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44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3人,代表股份35,176,3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97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4,491,9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468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人,代表股份14,437,8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40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9,446,5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734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4,991,3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719%。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葛晓霞律师、苑春雨律师列席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9,668,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37,8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审议结果:通过。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关于修订<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9,668,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37,8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9,668,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37,8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9,668,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37,8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5、《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9,668,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37,8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6、《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9,668,29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37,88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葛晓霞、苑春雨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