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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固利:关于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3

盟固利:关于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487          证券简称:盟固利        公告编号:2024-019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国安盟固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亨通财务有限公 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接受亨通财务有限公 司金融服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关于<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 务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钱建林先生、崔巍先生、陆春 良先生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 门会议已审议通过该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拟接受财务公司提供 的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根据协议约定,2024 年度公司及其各 级附属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不 超过 2 亿元,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提供的贷款(含贴现、非融资 性保函、承兑等)各项需使用授信额度的每日使用余额(包括承兑金额和所支 付的服务费用或利息支出)不超过 5 亿元,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 提供其他非占用授信额度的金融服务每年所收取的费用上限为 0.05 亿元。

    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系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亨通财务有限公司属 于公司的关联法人,公司与其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钱建林先生、崔巍先生、陆春良先生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亨通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天津盟固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需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重组上市,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亨通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山北路 2288 号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桦

    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崔巍

    注册资本:140,000 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

    历史沿革: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系 2013 年 9 月 18 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由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52%,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48%。

    最近一年财务数据: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亨通财务有限公司总资产为
664,268.83 万元,净资产为 162,106.98 万元;2023 年度,亨通财务有限公司营业总收入为 15,977.46 万元,净利润为 9,585.01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亨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亨通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及天津盟固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 36.67%股份,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亨通财务有限公司 52%的股份,是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亨通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方,为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方履约能力分析:亨通财务有限公司是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财务状况及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本次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一)服务内容

    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协助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实现交易款项的顺畅收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结算业务品种:交易资金的结算与收付、吸收存款并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财务公司按照信贷规则向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提供授信融资,促进其生产经营稳定发展。《金融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授信融资品种:本外币贷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包括承兑、贴现等)、非融资性保函等。

    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提供资金管理、外汇管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委托贷款、债券承销、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二)交易规模

    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存放在财务公司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 2 亿
元。综合考虑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相关企业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财务公司拟给予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提供贷款等各项需使用授信额度的每日使用余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提供资金融通业务。

    (三)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在财务公司的结余资金,财务公司保证按照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指令及时足额解付,利率不低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同时不低于财务公司吸收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存款所定的利率。

    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同时不高于财务公司发放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贷款所定的利率。

    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提供资金管理、委托贷款、银票贴现、非融资性保函等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所收取的同类费用标准。

    除以上金融服务外的其他各项金融服务,财务公司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同时,不高于财务公司向其他成员单位开展同类业务费用的水平。


    财务公司免予收取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在财务公司进行资金结算的资金汇划费用、为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开立询证函的费用。在使用财务公司金融服务前,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有权通过了解市场情况来确认财务公司提供的合作条款是否优于或不差于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四)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对于在财务公司的存款金额等指标进行相应限制,财务公司应对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的服务进行监控以实施该限制。日常关联交易上限如下:

                                                                    单位:亿元

序号    服务项目                    项目内容                  关联交易上限
                                                                  (含本数)

 1      存款服务    财务公司吸收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的每日最高      2.00

                          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

 2      贷款服务    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提供的贷款        5.00

                    (含贴现、非融资性保函、承兑等)的每日余额

 3    其他金融服务  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各级附属公司提供其他非占      0.05

                        用授信额度的金融服务每年所收取的费用

    (五)协议期限

    本协议执行期限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4 年年
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到期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续签。

    四、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旨在利用财务公司资金融通管理平台,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
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的使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五、2024 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自 2024 年年初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尚未发生
关联交易。

    六、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维护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关于接受亨通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公司成立金融服务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
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财务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部门领导,主要负责组织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部,财务总监担任工作小组组长,成员包括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和审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具体负责金融服务业务风险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严控与财务公司发生金融服务业务风险。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防范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金融服务业务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
资本金的 10%;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改;

    (十)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公司查验了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
  件,取得并审阅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
  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有效评估,形成了《关于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公司认为:

      (一)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
  情形,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符合该办法的要求规定;

      (三)财务公司成立至今按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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