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86 证券简称:致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6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22号)的批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17.03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截至2023年7月7日止,本公司已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17.03万股,每股发行价格57.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54,939,498.00元。扣除承销费等发行费用(不含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165,692,067.32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89,247,430.68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518Z0096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
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存放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号 金额(元)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 招商银行股份
1 有限公司深圳 7559248618 418,850,614.65 超募资金
份有限公司 10118
分行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
2 广东华兴银行 2100001086 10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 18 项目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 中国银行股份
3 有限公司深圳 7562771763 400,859,500.00 游戏机核心零
份有限公司 01 部件扩产项目
龙华支行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 中国银行股份
4 有限公司深圳 7614771803 159,122,100.00 研发中心建设
份有限公司 34 项目
龙华支行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 招商银行股份
5 有限公司深圳 7559248618 217,299,000.00 5G零部件扩产
份有限公司 10806 项目
分行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 平安银行股份
6 有限公司深圳 1503883886 7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份有限公司 0034 项目
分行
深圳市致尚科技股 5840000010
7 浙商银行深圳 1201007020 10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份有限公司 分行营业部 项目
77
浙江春生电子有限 中国农业银行
8 股份有限公司 1927190104 254,897,700.00 电子连接器扩
公司 8888888 产项目
乐清虹桥支行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89,247,430.68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发行费用(包括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以下合称“乙方”)
丙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甲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本协议需以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游戏机核心零部件扩产项目、5G 零部件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超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一:深圳市致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浙江春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虹桥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注释:协议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协议甲方,如果由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协议甲方。
协议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电子连接器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
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