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59 证券简称:丰茂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8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4 年 5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4 年 5 月 16 日至 2024 年 5 月 25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
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5 月 27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4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
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4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1、调整事由
鉴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
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以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80,000,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在册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4.00 元人民币(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2、调整结果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具体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综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其中每股派息额 V 为 0.4 元,故调
整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21.38-0.4=20.98 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予范围内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丰茂股份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丰茂股份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丰茂股份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丰茂股份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事项和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包括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特此公告。
浙江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