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实际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31 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均为与本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核心骨干员工吴加勇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堂兄,除此之外,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近
亲属。
三、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
会同意公司以 2024 年 10 月 17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1 名激励对象
授予 29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9.20 元/股。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