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48 证券简称:开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4-042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64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1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3,000,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9,809,902.4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303,190,097.60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969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内,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签署情
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
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并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 2023 年 9 月 11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相关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后与开户银行、持续督导机构签署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2024 年 3 月 4 日
披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关于全资孙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三、本次开立募集资金账户、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适应行业发展趋势,扩大锂电电动工具产能,夯实公司在锂电电动工具领域的竞争优势,公司于 2024 年4 月 2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召开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的议
案》《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前述变更,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海纳电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
近日,公司及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浙江海纳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及持续督导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年产 200 万台锂电电动工具生产项目”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610801047090389
金华婺城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08011029200888819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 金华分行
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14210078801600001766
公司金华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110801013002724173
金华分行
浙江海纳电器有限公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610801040018239
司 金华婺城支行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浙江海纳电器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甲方二共同视为“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四”)(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和乙方四共同视为“乙方”)
丙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
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甲、乙、丙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已在乙方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一),账号为
19610801047090389,截至 2024 年 06 月 03 日,专户余额为 43,147,465.13 元(含
利息及理财收益),理财金额为 40,000,000.00 元;在乙方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专户二),账号为 1208011029200888819,截至 2024 年 06 月 03 日,
专户余额为 733,039.25 元(含利息及理财收益),理财金额为 50,000,000.00 元;在乙方三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三),账号 14210078801600001766,
截至 2024 年 06 月 03 日,专户余额为 724,794.44 元(含利息及理财收益),理财
金额为 50,000,000.00 元;在乙方四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四),
账号为 8110801013002724173,截至 2024 年 06 月 03 日,专户余额为 333,103.14
元(含利息及理财收益),理财金额为 20,000,000.00 元;
甲方二已在乙方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五),账号为
19610801040018239,截至 2024 年 06 月 03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
上述专户仅用于甲方一通过新设浙江海纳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年产 200 万台锂电电动工具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
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旺顺、邓建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