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39 证券简称:泓淋电力 公告编号:2023-001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787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9,728.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9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44,627,200.00 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46,906,654.85 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97,720,545.15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
验证,并于 2023 年 3 月 15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518Z004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3年3月1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存储 募集资金用途
金额(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224748128800 360,000,000.00 超募资金
司威海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智能电源连接装置-
司威海分行 242947783483 287,783,900.00 泰国电源线生产基
地(二期)建设项目
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 8110701013002519026 300,000,000.00 超募资金
业部
中国农业银行威海分 15603001040049933 15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
行营业部
中国农业银行威海分 15603001040050576 100,000,000.00 超募资金
行营业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特种线缆技术改造
份有限公司威海经济 20620078801700001175 141,182,400.00 项目
技术开发区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威海经济 20620078801600001189 100,000,000.00 超募资金
技术开发区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376910100100498548 137,234,975.20 超募资金
司威海分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20000033549700112501060 119,894,200.00 威海电源线技术改
司济南分行营业部 造项目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20000033549700114163708 20,000,000.00 超募资金
司济南分行营业部
合计 1,716,095,475.20 --
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97,720,545.15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
分为尚未支付和尚未置换的发行费用(包括审计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信息披露费及其
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2、上表所述营业部、支行为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本次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分行名义签署。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合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电源线智能制造及产能提升项目(含威海电源线技术改造项目、智能电源连接装置-泰国电源线生产基地(二期)建设项目)、特种线缆技术改造项目、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亦中、刘冠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十个工作日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3]518Z0040号)。
特此公告。
威海市泓淋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