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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长光电: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30


证券代码:301421        证券简称:波长光电      公告编号:2024-056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延期的议案》,新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波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波长”)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红外热成像光学产品生产项目”的实施主
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并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2)。

  基于上述变更事项,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江苏波长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及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用途

江苏波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5913236710000  红外热成像
                                                                    光学产品生

                          南京分行营业部(注)                      产项目

  注: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实际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因该营业部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以其上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名义签署。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江苏波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甲方 1、甲方 2 以下合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红外热成像光学产品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的实际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故本四方监管协议以乙方名义签署。本协议所约定的乙方的义务、职责均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实际履行。乙方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的上级行,并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职责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复星、吴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 1 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 1 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 甲方 2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 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 本协议一式玖份,甲方 1、甲方 2、乙方各持壹份,丙方持贰份,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 1 备用。

三、备查文件

  1.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波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