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13 证券简称:安培龙 公告编号:2024-070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培龙”)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附件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具体情况
公司换届选举后,公司的董事成员员数量将发生变化,结合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成员数量的实际情况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拟对《公
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见附件《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以下简称《章程修订对照表》)。除《章程
修订对照表》所列示的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涉及其
相关的附件《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将作出相应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将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拟修订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方可实施。
为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内容
和公司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结果为准。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章程;
3、董事会议事规则;
4、深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 日
附件:
《深圳安培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对照表》(一)
条款编号 变更前公司章程条款内容 变更后公司章程条款内容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
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
第二十一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条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九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 ... ...
...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第九十五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条 起未逾 3 年;
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执行人;
... ...
... ...
第一百零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名。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名。
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 ... 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 红。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