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本章程经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零二四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五章 董事会...... 2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9
第七章 监事会......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十一章 公司的党组织建设...... 41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1
第十三章 附则...... 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安徽省华仁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合肥市市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730002825G。
第三条 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于 2022 年 10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1 万股,于 2023 年 3 月 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
中文全称: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Anhui Huaren Health Pharmaceutical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合肥市包河工业区上海路 18 号。
邮政编码:23004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以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质量第一,诚信为本。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药品批发;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
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药品进出口;食品销售;食品互联
网销售;消毒器械销售;酒类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
互联网信息服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
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
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
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
医疗器械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
品销售;化妆品批发;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医
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消毒剂
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眼镜销
售(不含隐形眼镜);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批发;办公用品销售;
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
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
管理咨询;装卸搬运;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
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
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
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
用农产品零售;日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住房租赁;五金产品零售;
电子产品销售;电子烟零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
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母婴用品销售;钟表销售;针纺织品销售;体
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通讯设备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
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的名称/姓名、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
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
1 何家乐 11,575,200 48.23% 净资产折股 2014 年 3 月 18 日
2 何家裕 11,121,600 46.34% 净资产折股 2014 年 3 月 18 日
3 何家伦 1,303,200 5.43% 净资产折股 2014 年 3 月 18 日
合计 24,000,000 100.00% /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40,001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