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97 证券简称:溯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6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 记的总股本
100,04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 528,670 股后的股本 99,511,330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0 元人民币(含税),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
99,511,330.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合计
转增 19,902,266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 119,942,266 股。
综上,公司总股本由 100,040,000 股增加至 119,942,266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00,040,0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119,942,266 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
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2024 年 5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公司根据最新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4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9,942,266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2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04 万股,均为人民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9,942,266 股,均为人民币
3 币普通股。 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
4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公司债券;
5 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二)要约方式;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6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应
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
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式的利益分配;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
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7 财务会计报告;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六)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簿、会计凭证;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他权利。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