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97 证券简称:溯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4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辞职的情况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溯联股份”)董事会近日接到董事会秘书王荣丽女士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王荣丽女士因工作调整,提出辞去董事会秘书一职。辞职后王荣丽女士将仍将担任公司非董监高的其他职务。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王荣丽女士董事会秘书的原任期为 2022 年 9 月 18 日至 2025 年 9 月 18 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王荣丽女士持有公司股份 2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0.26%。王荣丽女士承诺,辞去董事会秘书后,将继续遵守股份锁定与减持相关规定。
王荣丽女士作为公司资深员工,自 2016 年 8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在
此期间,王荣丽女士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推动公司内控建设、公司治理、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等对公司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项上均发挥了重要积极的作用,促进了公司的稳健快速发展。公司董事会对王荣丽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为公司不同阶段的发展作出的突出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日常运作及公司信息披露等工作的开展,依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变更的议案》,同意聘任韩啸先生(51021119791112****,简历附后)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韩啸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对董事会秘书简历及相关资料的审查,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职业道德,符合履行相关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会立案调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3、本次聘任的董事会秘书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韩啸先生(51021119791112****)已经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韩啸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董事会秘书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3-67551991
传真:023-67551991
联系邮箱:slzqb@cqslsj.com
联系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 899 号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6 日
附件:
韩啸先生,1979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英国伦
敦大学皇家霍洛威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重庆五
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业务员;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4 月,任长安福特汽车有限
公司项目专员;2007 年 5 至 2016 年 2 月,历任重庆溯联塑胶有限公司业务员、产
品开发及销售副总、行政副总、生产运营副总;2016 年 3 月至今,就职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016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韩啸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1,78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1.77%。其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等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及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