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93 证券简称:昊帆生物 公告编号:2023-004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06 号)同意注册,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昊帆生物”)首次公开发行 2,700.00 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67.68 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 1,827,36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71,971,270.55 元(不含增值税)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655,388,729.45 元,已于 2023 年 7 月 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
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3]验字第 90040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昊帆生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昊帆”、“子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
公司及子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及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3 年 7 月 25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金额:人
民币元):
开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金额 资金用途
主体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
昊帆 公司苏州高新技术 5300 7946 5004 1,683,171,200.00 公司 100kg/年多肽、蛋白
生物 产业开发区支行 质试剂研发与生产及总
部建设项目(一期)
安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年产 1,002 吨多肽试剂及
昊帆 公司苏州高新技术 5495 7953 8917 0.00 医药中间体建设项目
产业开发区支行
安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129 1370 5110 0.00 多肽及蛋白质试剂研发
昊帆 公司苏州新区支行 707 平台建设项目
昊帆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102 0263 1900 0.00 超募资金
生物 有限公司木渎支行 0888 883
昊帆 中信银行苏州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科 8112 0010 1210 0.00 超募资金
生物 技城支行 0741 132
注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等。
注 2:因部分开户银行为下属分支机构,无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权限,故由其上级支
行与公司及子公司、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昊帆生物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支行、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丙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相关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募集资金用途等信息。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邵航、刘永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28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