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93 证券简称:昊帆生物 公告编号:2023-006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注册地址
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6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806 号)同意注册,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昊帆生物”)首次公开发行 2,70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A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67.68 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3]验字第 90040 号)。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份总
数由 8,100 万股变更为 10,800 万股,注册资本由 8,100 万元变更为 10,800 万元。
公司股票已于 2023 年 7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工商登记企业
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近期搬迁主要办公地址,注册地址拟由“苏州高新区鸿
禧路 32 号 F-12 标准厂房”变更为“苏州高新区长亭路 1 号”,具体以工商登记
机关核准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将《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名称变更为《苏州昊帆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草案》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深圳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2 日经深圳证券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同意,于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同意,于
【】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2023 年 4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并于【】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700 万股,并于
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023 年 7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高新区鸿禧路 32 号 第五条 公司住所:苏州高新区长亭路 1 号。
F-12 标准厂房。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800万元。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800 万股,均
通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准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采用上述第(三)项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的,还应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东,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股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原《章程草案》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所的业务规则。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原《章程草案》内容 修改后的章程条款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本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
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供的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的担保。
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