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激励对象由189人调整为185人。除以上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业务人才和专业人才,均为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上述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员工,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同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5 日,以 57.0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85 名激励对
象共计授予 6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7 月 5 日
(本页无正文,为《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名:
张雄涛:
田美城:
刘 魁: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7 月 5 日